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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物品认领声明登报电话:400-638-9568
QQ:3250057462 微信:18810288978 尊敬的各位客户,因公司生产场地重新整理规划,请三年以上未与我公司合作的客户,于登报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司 办理认领并领走滞留在我司的相关物品,逾期视为自愿放弃所有权,将由我司自主处理!认领联系人:李XX 电话:1353051XXXX 特此声明! 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司法物品认领公告 XX海关缉私局侦办的以下案件中的扣押物品持有人:1“.贾XX集团走私汽车案”中扣押物品持有人:李XX、朱XX、。2“.赵XX等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中扣押物品持有人:王XX、甄XX。3“.山西XX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走私废物案”中扣押的4箱单证,原主不明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请于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到XX海关缉私局认领相关物品,无人认领的,我局将按照无主财物依法处理。 XX海关缉私局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深圳市XX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深龙)应急执行催告〔20XX〕2XX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深圳市XX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应急罚〔20XX〕DXX号),你单位尚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缴至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国库科(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号:41022900040037XXXXXX。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账号:765359XXXXXX。开户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020001274XXXXXX)。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20XX年XX月XX日 |